(一)第一批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适龄儿童具有城区小学施教区(见附件1,下同)正式户籍〔该户籍应与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相同,下同〕,并且属下列情形之一。
(1)适龄儿童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独立房产,到该房产对应的施教区学校入学。
说明:本方案提及的“房产”,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有合法产权证;二是属住宅性质;三是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父母在城区有共有房产(指父母与直系上一辈共有,原则上父母合计房产份额不低于总额的30%),到共有房产对应的施教区学校入学。
(3)使用直系上一辈房产入学的,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适龄儿童随父母(或父母一方)在直系上一辈处落户;二是适龄儿童随父母与直系上一辈实际居住在一起,到直系上一辈房产对应的施教区学校入学。
2.属下列情形之一,持有相关证明,按正常情况入学办理。
(1)适龄儿童父母离异或是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
(2)适龄儿童父母双方均为非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境)、长期支援边疆建设者,适龄儿童为施教区单立户籍,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落户;
(3)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另一方为非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
(4)城区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凭拆迁安置的相关手续,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安置房所在地施教区的学校就读;
(5)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学,凭市委组织部颁发的《陶都英才卡》,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局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说明:适龄儿童具有城区小学施教区正式户籍(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户主),并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在城区,确无房产的,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统筹安排。(本条同时适用于城区集体户籍的子女入学)
(二)第二批次
属下列情形之一:
1.适龄儿童不具有城区小学施教区正式户籍,但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小学对应的施教区有独立房产。
2.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一是父母双方在城区小学对应的施教区取得居住证至少满1周年;二是父母(含父母一方)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己取得在宜兴的工商营业执照;三是父母双方按规定在本市持续缴纳基本社会保险1周年以上(自查验日往前追溯1年,中间无中断,补缴无效)。
(三)第三批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加第二批次摇号后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
2.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一是父母双方在城区小学对应的施教区取得居住证至少满6个月;二是父母(含父母一方)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己取得在宜兴的工商营业执照;三是父母双方按规定在本市持续缴纳基本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自查验日往前追溯6个月,中间无中断,补缴无效)或者父母一方在本市持续缴纳基本社会保险9个月以上(自查验日往前追溯9个月,中间无中断,补缴无效)。